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藥販賣業者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設局應定期或於必要時,對取得合格證書人員複訓之。
  前項複訓人員受訓成績連續二次不及格者,註銷?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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