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非因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轉調及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退休、退職或資遣再任及辭職再任年資未銜接者,須服務滿一年,始
  准將其再任前之任職年資併計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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