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44
人,瀏覽人次:
96738733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教職員非因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轉調及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退休、退職或資遣再任及辭職再任年資未銜接者,須服務滿一年,始 准將其再任前之任職年資併計休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