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收取代收費、代辦費,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切實 開立收據。 學校收費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不得以口頭通知或書寫聯絡簿 方式收費;收費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應按會計程序列帳, 並依據會計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