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 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預定辦理實驗教育之該學年度開始一 年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經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教 育局許可後,始得辦理。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除應載明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 退費基準及具體說明收支款項符合實驗教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