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
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預定辦理實驗教育之該學年度開始一
年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經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教
育局許可後,始得辦理。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除應載明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
退費基準及具體說明收支款項符合實驗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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