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補習班、幼稚園、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及托兒所應遴選領有職業
駕駛執照並符合相關交通法規規定者擔任駕駛工作。
學校、補習班、幼稚園、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及托兒所應督促交通車駕
駛人每年定期至醫院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留存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
、幼稚園及托兒所備查。
交通車駕駛人如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學童安全之疾病者,應即停止其駕駛
工作。病癒後,須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續任。
第四項健康檢查合格標準,準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
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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