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同時符合中央或本府其他機關相同性質補助者,除法規另有規定 外,應優先申請各該項補助;該項補助金額未達本辦法之補助金額者,由 教育局補助其差額。 前項中央或本府其他機關之補助申請期限在本辦法申請期限之後者,不受 前項應優先申請各該項補助之限制。 幼兒實際繳交費用低於教育局公告之最高補助額度者,依實際繳交費用補 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