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會審議時,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現為或曾為園長候選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現服務或就讀於出缺幼兒園或候選園長任職之幼 兒園。 遴選會委員之迴避,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