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臺北市政府所屬 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 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得於開辦之行政區 內自行覓妥場地,報教育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