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營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應本諸平價收費,參酌下列因素擬訂票價,報請教育局核定後
  公告實施;調整時,亦同:
  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
  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三、營運年限。
  四、權利金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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