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應以教育局核定之重點發展運動項目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其名 額(含教育部分發運動績優甄審、甄試名額)不計入該校核定招生名額 ,並以各校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為上限。 各校辦理招生時,如因特殊情形,超過前項規定之上限,應報請教育局 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