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校應以教育局核定之重點發展運動項目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其名
  額(含教育部分發運動績優甄審、甄試名額)不計入該校核定招生名額
  ,並以各校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為上限。
  各校辦理招生時,如因特殊情形,超過前項規定之上限,應報請教育局
  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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