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核發獎勵金者,應於比賽結束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各項比賽大會所定
之競賽規程、選手與教練名冊及獎狀(牌)或成績證明,報請主管機關審
查後核發。
申請核發獎勵金時,比賽項目中有個人紀錄者,應以個人名義為之;無個
人紀錄者,應以團體名義為之。
各項運動之獎勵金申請,以該項成績所得申請之最高額獎勵金為限;同一
項目如有重複申請者,除該項目之最高額獎勵金外,其餘之申請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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