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幼兒園為維護學生及幼兒之學習權益,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依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及發展優勢能力之課
程,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符之
領域課程、輔具及其他支持服務。
二、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提供學生及幼兒充分參與校園內外學習機會
,共同參與校園內外各種學習活動、競賽及證照取得等,提升學習成
效。
三、學生及幼兒之普通班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應合作,針對學生及幼兒之
學習需求發展適性教材,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四、特殊教育教師應依學生及幼兒之需求,入班觀察協助或與學生及幼兒
之普通班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提升學生及幼兒學習成效。
五、就讀職業類科之學生,為發展其潛能,得依教育部訂定之法令辦理跨
科跨群組選修。
六、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教育部訂定之法令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