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受理捐贈人行道座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認養期間以三年一期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向新工處申
  請繼續認養,並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辦法或其
  他相關規定者,新工處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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