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或變更使用執照。但設置於法定空地者,得於設置前依下列方式向主管
  機關申請設置許可,並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經竣工勘驗(含消
  防設備)合格核發使用許可後,據以申請接水電:
  一  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內容應包含設置位置及面積)。
    (三)工程圖說(位置圖、配置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000及平
          面圖、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200)。
  二  未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由區分
      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包含設置位置及面積
          )。
    (二)工程圖說(位置圖、配置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000及平
          面圖、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200)。
  前項公寓大廈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不一致時,並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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