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於社員死亡、除名、喪失第四條規定應具備資格之一或
自請退社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公運處申辦該社員車輛牌照註銷及汽車
運輸業營業執照廢止,或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登記:
一、載明該社員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車輛牌照號碼及通訊地址
之社員名冊。
二、該社員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但社員為已領有個人經營
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而退社或喪失社員資格者,免予檢具。
三、其他經公運處指定者。
社員除名或自請退社者,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另檢具社務會或理事會會議
紀錄;社員除名者,並應檢具通知社員之書面資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