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車票分為定期票、儲值票及單程票,其發售及使用規定,由營運機構擬訂
,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實施。
單程票經使用中途出站,原票餘程視為無效收回。越站時應補繳不足之票
價,營運機構並得加收其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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