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至少應設置一名以上管理衛生人員,並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 簡稱衛生局)公告比例之管理衛生人員及受一定時數之衛生教育訓練 。 二、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運送容器之衛生。提供外送服務期間 應逐日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供衛生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