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至少應設置一名以上管理衛生人員,並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
    簡稱衛生局)公告比例之管理衛生人員及受一定時數之衛生教育訓練
    。
二、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運送容器之衛生。提供外送服務期間
    應逐日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供衛生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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