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得申請換發,但最長合計以十年為限。
  申請人申請前項換發時,應將相關文件,送由建國商場自理組織(以下
  簡稱自理組織)統一收齊,並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以書面報
  主管機關核辦。
  第一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失其效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換發者,
  不得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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