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原住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因非自願性失業、家庭經濟突陷困境
或類似特殊情況,致全民健康保險中斷加保且未請領其他機關同性質之補
助者,原民會應補助其保險費。
前項補助金額,每人每年以三個月保險費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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