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
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
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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