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陸橋之量體造型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之造型,應以簡潔、輕巧,具透空性為原則。
二、出入口以不設置頂蓋為原則;確有設置之必要者,其量體造型應保持
視覺穿透性,避免人車視覺之阻礙。
三、人行陸橋出入口之護欄,在確保行人安全下,應保持視覺穿透性,其
視覺透空率應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人行陸橋階梯下空間應保持淨空或結合地面層空間整體設計,其提供
設置公共配電設備者,應劃設一定範圍,並予以綠化或美化設計。
五、應有夜間照明之景觀設計,並與相連之建築物或都市景觀配合作整體
設計。
地下道出入口、護欄之造型,應以簡潔、輕巧、具透空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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