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查核消防安全設備有無變更
  、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有變更、妨害或破壞者,申請人應依本辦
  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向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
  局)取得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合格之文件,申辦流程如附
  表。
  消防安全設備未變更、妨害或破壞者,申請人應出具消防專業人員簽證
  之證明文件;審查機構應將查核結果以書面通知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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