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
全診斷檢查或申報有不實情事,都發局得廢止其認可,且自廢止認可之日
起三年內,不得再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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