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於容留人數已達管制量時,應進行管制,並於主要
營業出入口設置現場已滿告示牌,以告知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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