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佃農、自耕農。地主年滿二十三歲,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而無不
  得登記為租佃選舉候選人之情形者,得分別登記為租佃委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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