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世貿二館展覽場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一、展覽場各區之間之六公尺寬及四公尺寬主走道必須保留為緊急疏散
      之通路,借用單位不得用作展示或任何其他用途,如變更攤位走道
      ,須先送請臺北市政府審核並獲同意。
  二、借用單位所舉辦之展覽或活動,須自行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辦許可,
      並向稽徵機關報備繳納稅捐,如發售入場券時並須在入場券上標明
      所舉辦展覽或活動及其主(協)辦單位名稱,且須比照臺北市政府
      舉辦之展覽發售睦鄰半價券。
  三、借用單位所舉辦展覽名稱如標明為「國際展」,則須有六個以上國
      家或地區之外商或代理商參展;如為「遠東區」、「亞太區」等區
      域性展覽者,則須有四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外商或代理商參展。並
      於向臺北市政府提出借用場地申請時,檢附邀請國內外廠商參展及
      邀請國外買主參觀之推廣計畫。
  四、借用單位應嚴格審查參展者之展出內容。如展出與主題不符或違反
      法令、妨礙公序良俗或涉及仿冒等展品,除應嚴格禁止外,違者應
      自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五、借用單位及其參展或雇用者在展覽場作業時,均須遵守「展覽場作
      業注意事項」及「展覽作業手冊」之規定。
  六、借用單位借用展覽場期間致使展覽場或其設備毀損時,應負回復原
      狀或照價賠償之責。如因而引起災害或造成人員傷亡時,借用單位
      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包括財物賠償及醫療撫卹等)。
  七、為維持展場秩序,借用單位應管制參觀人數,以維護展覽場安全及
      展覽品質。
  八、為維護安全與展出水準,應禁止十二歲或身高一一0公分以下者進
      場;但若因展覽性質特殊經事先申請,獲臺北市政府核可並繳付兒
      童入場管理費(世貿二館免收)同時辦妥保險者,不在此限。
  九、廠商或裝潢商因故須加班工作時,臺北市政府僅接受借用單位正式
      申請加班,並須於當日下午四時前完成申請手續;各有關之加班費
      用,概由借用單位支付。
  十、參展之國外產品須遵照政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臺北市政府不提供
      保稅倉庫及保稅展場;進口展品亦不得以臺北市政府為受貨人。
  十一、展覽大樓地板承載重量為一.五公噸/每平方公尺,每攤位(以
        九平方公尺計)最高載重量(包括機器、展示設施及人員重量)
        為十三.五公噸。為維護展覽場地板及結構安全,單一展品(含
        非機器設備類之展品),重量超逾每平方公尺一.五噸者,臺北
        市政府得拒絕其入場及展出外,另如對地面及結構造成傷害,借
        用單位須負賠償及一切後果責任。
  十二、展覽應以商品之展示為主,若有零售需要之展覽,借用單位應事
        先向臺北市政府申請並向稽徵機關報備,且其零售攤位不得大於
        展覽總面積之三分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