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所定之各權責機關為執行本自治條例,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
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勘查。
前項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
第一項勘查,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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