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繳交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繳交
          費用。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繳交費
            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者,退還三
            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
            二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不予退費
            。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
          1.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2.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3.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幼
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以其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退
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
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一、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二、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三、因違反規定經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有身
    心虐待、不當管教或其他不當對待之行為並經裁罰。
前二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
關規定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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