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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原住民族文化發展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府應編列原住民族領導人工作協助費及協助族群事務推動團體事務作業 費,以建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制及健全其社會制度。 前項經費之發給對象及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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