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資產認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古蹟管理維護
  辦法、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遺址監管保護辦法及基隆市文化資產管理維護作業辦法等規定,就認
  養標的負責管理維護,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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