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審查通過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排定之日期按時演出,如因故無法如期演出,應於演出前三個月
      函知本市文化局,否則二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二、所印製文宣品應將本市文化局列為承辦或合辦單位。
  三、演出日前二個月應無條件提供演出內容文字三百字及照片二張,供
      本市文化局進行宣傳。
  四、售票演出者,應依社會福利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給予身
      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半價或全免優待。
  五、依申請內容支用補助款,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遵守各場地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情事,依情節輕重作為爾
      後審查參考。
  八、演出檔期如因配合政策或辦理重大活動需調整時,由本市文化局另
      行安排演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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