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及租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寬頻共同管道租用業者非經管理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租用契約之權利
  轉讓予其他業者。租用期間,業者未經通知自行拆除遷移者,已繳付之
  租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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