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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受委託辦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團體應具有下列要件: (一) 經政府許可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 章程訂有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三) 財務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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