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場)員資格限制:
一、生產合作社:社員以實際從事該合作社所經營的事業生產者為限。
二、運銷合作社:社員以實際從事該合作社所經營的事業生產者為限。
三、供給合作社:社員以限於同業供給業者。
四、利用合作社:社員以限於能實際利用者。
五、勞動合作社:社員以限於有參與勞動能力者。
六、運輸合作社:社員以具有車輛或實際從事運輸業務者為限。
七、消費合作社:區域性專營消費合作社社員限區域內居民;機關、學
校或人民團體消費合作社社員限各該機關、學校、團體之員工或員
生。
八、公用合作社:住宅、建築公用合作社社員以在組織區域內無自有住
宅或建築物使用者為限。
九、社區合作社:社員以居住於社區之居民為限。
十、合作農場:場員以實際從事該場所經營業務或有農地者為限。
凡非居住於組織區域內者,視同未能參加合作經營而無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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