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合作社(場)申請設立登記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社(場)員資格限制:
  一、生產合作社:社員以實際從事該合作社所經營的事業生產者為限。
  二、運銷合作社:社員以實際從事該合作社所經營的事業生產者為限。
  三、供給合作社:社員以限於同業供給業者。
  四、利用合作社:社員以限於能實際利用者。
  五、勞動合作社:社員以限於有參與勞動能力者。
  六、運輸合作社:社員以具有車輛或實際從事運輸業務者為限。
  七、消費合作社:區域性專營消費合作社社員限區域內居民;機關、學
      校或人民團體消費合作社社員限各該機關、學校、團體之員工或員
      生。
  八、公用合作社:住宅、建築公用合作社社員以在組織區域內無自有住
      宅或建築物使用者為限。
  九、社區合作社:社員以居住於社區之居民為限。
  十、合作農場:場員以實際從事該場所經營業務或有農地者為限。
  凡非居住於組織區域內者,視同未能參加合作經營而無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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