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 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第7-1條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