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
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第7-1條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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