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
雙面採奇偶制,左單右雙;單面採順序制。其編釘起數點依下列規定:
一、輻射型路、街,以市中心點為起數。
二、方型路、街:
(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三)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數。
(四)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數。
(五)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六)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
以先至之一端為起數。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路、街,如分以東、西或南、北路街者,
以分路街之點為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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