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基地臨接十五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
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接受基地臨接十公尺以上至未達十五公尺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
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接受基地臨接七點二公尺以上至未達十公尺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
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但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
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經都設會同意,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基
準容積百分之十。
以上之接受基地最小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接受基地若位於重劃區內,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以重劃計畫書中之
重劃後平均地價及土地登記謄本中公告土地現值之較高值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