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施行前業經本府許可設立之機構,其履行營運擔保金不符本標準
  之規定者,應於本標準實施後六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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