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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標準施行前業經本府許可設立之機構,其履行營運擔保金不符本標準 之規定者,應於本標準實施後六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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