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金之核撥,以每個月辦理一次為原則,如獎金額度超過新臺幣十 萬元時,得專案辦理核撥。 前項獎金應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經環保局核定後 ,通知檢舉人領取。 第二項獎金之領取期限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逾期視為 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