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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評鑑結果經評鑑小組會議確認後,由教育局公告之。 評鑑結果績優者,由教育局公開獎勵並辦理觀摩,相關教師得予獎勵及列 入本府特殊教育優良人員選拔之參考;評鑑結果不佳者,應追蹤輔導並限 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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