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府提出申請。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應組成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派員列席說明,
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
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