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府提出申請。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應組成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派員列席說明, 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