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損鄰事件處理程序中,如雙方自行協調達成協議者,應簽訂和解書並
    報本府備查。
二、損鄰事件應經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至少二次。
前項情形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者,本府得依任一方申請或依職權提請評審會
評審。
損鄰事件雙方如未能達成協議,承造人應以雙掛號通知受損戶於十四日內
指定鑑定單位辦理鑑定,受損戶不在期限內指定者,由承造人逕行選定,
並申請受損房屋之鄰房損害修復及安全鑑定,作為本府協調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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