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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7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之計畫,本府認為其計畫不當或有礙公共利益時,應詳敘 理由限期修改或駁回申請;其應檢具之書圖及附件與本法或本細則之規定 不合時,應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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