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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飼主攜帶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視犬隻類型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並佩帶預防注射識別牌,如有便溺,飼主應即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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