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每人並以
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
但同一合夥共同創業申請者不得超過四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
織登記為合夥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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