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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府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價格、品質、標示之調查、比較、檢驗及研究。 二、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及歸納。 三、消費教育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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