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遴選前五名及特別獎一名分別頒發獎勵金及獎牌乙面。獎勵金之核發係依
當年度減量獎勵金核准額度金額除以二十(前五名及特別獎之基數加總)
所得之值為基數,並以各等第基數總數為獎勵金,各等第之基數如下:
一、特優一名:六個基數。
二、優等二名:三個基數。
三、甲等二名:二個基數。
四、特別獎一名:四個基數。
第六至十名頒發獎牌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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