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收受回饋金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
「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本府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