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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收受回饋金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 「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本府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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