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得申請補助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
音防制設施及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
前項申請補助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分。
二、空屋、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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