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代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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