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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代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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